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: “被告人林跃庆……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这是检方要求法庭定罪的基本依据。因此,一切辩护都必须围绕这个总纲去展开;离开这个总纲去辩护,只能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!
上述起诉明显是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即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生搬硬套,从表面文字形式上看,它似乎是符合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而实际上却完全是在曲解法律,颠倒黑白,把林董的社会主义创新模式诬告为传销!
在刑法的上述法律表述中,传销罪的完整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内容(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)、形式(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)、手段(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)、结果(扰乱经济社会秩序)这四大法律要件。请大家特别特别的注意:刑法对传销的规定是一段式完整规定,就是说,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,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一段式规定中的全部法律要件!!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,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!!!
驳贺检起诉书之一;林董的龙爱量子绝不是“以推销商品为名”的传销,它根本不具备传销的内容!
所谓“以推销商品为名”,就是指推销商品有名无实,只是靠拉人头赚后来人的钱,却并没有实际销售商品。只有具备传销的这个内容和根本前提,才有可能定为传销。相反,只要确实是在销售商品的,就根本不能定为传销!!!
而龙爱量子在其运行期间,它确实销售了巨额商品!这是上百万人都能证实的千真万确的事实!公诉方自已也明确承认:“消费积分收益占会员投入资金总量17.647 %,由平台收取,用于采购商品兑换给会员”。既然如此,怎么能强行定性为“以推销商品为名”没有实际销售商品的传销?!!!这不是自相矛盾,自打嘴巴,胡乱定性吗?!!!至于后期交了预付货款却没及时拿到货,属于千百年来司空见惯的供不应求!难道千百年前全世界就在搞传销了?
检方还指控林跃庆等人“以高额静态、动态收益为诱饵”,“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”。
如果说搞了高回报即高额静态、动态收益就是以推销商品为名的利益诱骗,那也是毫无法理依据的。第一,趋利避害完全是正常人的本能!一切购买者都是为利而来,是被“利诱”而来!可以肯定的说,一切能够卖出去的东西你都可以把它叫做“诱饵”!你卖的东西只有对购买者有利,有吸引力,人家才会购买;对人家无利谁还会购买?第二,法律上,传销罪中也根本没有界定高到甚么程度的高利、高收益属于传销高利!这样的法律依据检方拿得出来吗!没有法律依据,凭什么强行胡乱定为传销罪?!第三、这里的关键不在利的高低大小,而只在于他们所宣导的高回报即高额静态、动态收益能不能基本兑现!不能兑现的才能叫诱饵,才能叫利益诱骗,能兑现的就绝不能叫利诱而是利真利实的诚信高回报!而龙爱量子的高回报在被警方强行关网前,恰恰是持续兑现并能继续兑现的利真利实的诚信高回报,怎么能叫诱饵、引诱、诱骗!这不是完全在颠倒黑白,贱踏事实,肆意诬告吗?!!!
既然龙爱量子不仅有名又有实地实实在在地销售出了巨额商品,而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给了消费者利真利实的诚信高回报,因此,从内容上看,林董的龙爱量子绝不是“以推销商品为名”骗取钱财的传销,它根本不具备传销的内容!仅此一条,已经足以推倒检方强加给林董的组织、领导传销罪了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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